第一理财网理财周刊理财俱乐部理财商城理财专修学院理财博览会理财博客新加坡交易所
发新话题
打印

请教专家

请教专家

公司2000年4月29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2000年4月30日,同事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予以赔付。请问为什么?


[s:rolleyes.gif]  [s:smile.gif]

TOP

Re:请教专家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期间并不一致。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才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时间。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以前某一个时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后的某一时点。

本案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于1999年5月1日,而保险事故发生在1999年4月30日,正好在保险责任期间外,所以,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到开始履行保险责任的时间,因此,拒绝赔偿是合理的。

[s:100.gif]  [s:100.gif]  [s:101.gif]

TOP

发新话题